西安铸锻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西安铸锻协会(英文名称:Xi' an casting and forg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西安铸造、锻压企业及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和经营与铸造、锻压有关业务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组织的省内外行业协会。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本会为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铸造、锻压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行业和企业权益,为振兴铸造、锻压行业,推动铸造、锻压技术进步服务。组织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铸造、锻压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使铸造、锻压行业的生产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本会接受西安市工业信息化厅、西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西安市石化大道西段80号。
本协会官方网站地址:http:/www.xazd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和大数据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积极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并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规划提出建议,按照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铸造、锻压行业规划、标准等有关活动。
(二)收集整理与铸造、锻压行业有关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代表行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承担维护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
(三)积极促进铸造、锻压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总结经验,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发展专业化铸造、锻压生产和振兴铸造、锻压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企业贯彻国家标准,制订行业技术和业务管理的行规行约。
(五)组织培训本行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行业基础实用技术开发研究。
(六)协调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同行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和技术座谈,承办及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和国际铸造、锻压会议,组织国内外考察。
(八)积极促进本行业的进出口业务,推动行业企业素质的提升,对引进技术协助组织消化及掌握。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和购买本会服务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省内外铸造、锻压行业及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和经营与铸造、锻压有关业务的企事业等单位都是本会的联络服务对象。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按规定完善了入会手续,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联络服务对象即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西安铸锻协会会员登记表》和《西安铸锻协会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
(三)秘书处对填写内容进行审查;
(四)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提出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讨论批准降为联络服务对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降为联络服务对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并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其他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不在同一城市的会员,可以分会场模式,通过线上参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上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成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 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3次或每届内累计4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采取等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 1/5 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 12 名,秘书长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监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协会秘书长由协会一名副会长以上成员兼任,或实行聘任制,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3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办会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其他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协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犯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按协会的发展情况确定。
第七节 党的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信誉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协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